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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商標之「eYe」部分為經設計且刻意排列組合大小寫之圖案...

日期: 2016-02-22

  系爭商標之「eYe」部分為經設計且刻意排列組合大小寫之圖案,依目測結果,其佔系爭商標全圖案之比例已逾二分之一;而「JUNYA ATANABE」、「COMME des GARCONS」、「MAN」均係未經設計之外文,其字體大小結構與所在位置均非如「eYe」醒目,其中「JUNYA WA-TANABE」、「COMME des GARCONS」二部分合計面積,佔系爭商標全圖案之比例尚不及五分之一,且其字體並未經特別排列或設計,整體觀之較不易引起注意。原審以「eYe」為系爭商標之主要部分,並以系爭商標及第319號商標之外觀、觀念、讀音等因素整體觀察,而非僅以主要部分作為商標近似之判斷,並不違反商標近似判斷應整體觀察之原則,本院核無不合~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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