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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商標經被上訴人之使用及行銷宣傳已成為著名商標,上訴人竟...

日期: 2016-02-15

 系爭商標經被上訴人之使用及行銷宣傳已成為著名商標,上訴人竟於網頁搜尋引擎上將被上訴人之系爭商標「幸福空間」中文字,作為關鍵字廣告,企圖誤導搜尋被上訴人公司特取名稱及商標「幸福空間」之消費者連結到廣告XX公司公司之網站。使一般消費者鍵入「幸福空間」四字搜尋時,出現有廣告頁面,而誤認係自然檢索排列之被上訴人之網站,或與被上訴人之網站有連結關係,予以點選而進入各廣告主之網站觀覽。便利其網站資訊為搜尋引擎所尋得,並導引被上訴人之潛在客戶進入廣告主網站觀覽,以增加廣告主之交易機會,顯係攀附被上訴人長久以來努力經營之系爭「幸福空間」商標之知名度,榨取其長期以來努力之成果,顯失公平~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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