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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所生產標示商標之商品,係經合法授權生產銷售之真品...

日期: 2015-11-23

XX公司所生產標示商標之商品,係經合法授權生產銷售之真品;XX公司銷售之對象再將商品轉售至臺灣地區銷售,即有「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商標權人尚不能以其與被授權人XX公司間之約定,拘束合法取得系爭商品所有權之被告,被告販賣系爭商品,並無侵害告訴人之系爭商標權可言~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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