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首頁 > 專業快訊

原判決主要以出版販售系爭書籍,固屬消保法第7條第1項所規定...

日期: 2015-10-12

原判決主要以出版販售系爭書籍,固屬消保法第7條第1項所規定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之企業經營者,然書籍之所以為消保法規範之商品,在於書籍本體,而非書籍之內容,故原處分以出版並販售系爭書籍之內容認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有損害之虞,而依消保法第33條、第36條規定,要求不得再行販售系爭書籍,已屬無據等語為由,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予撤銷,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相關連結          http://weibo.com/p/1001603897111526669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