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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規定係就擅行移動搬運貨物與塗改或拆封開...

日期: 2015-10-01

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規定係就擅行移動搬運貨物與塗改或拆封開鎖之處罰;同條例第37條規定係就違法報運貨物進出口之處罰。改制前海關總稅務司署75年12月20日台總署緝第6118號函釋,係關於在海關監管下之貨物經擅行移動,搬運脫離海關可得控制之運輸工具或其他處所而進入課稅區之案件,若經查明無私運或漏稅情事,無法引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或第37條第1項論罰時,如其行為已符合同條例第35條第2項之處罰要件,自得就其擅行移動、搬移之行為論罰~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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