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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景智權法律教室-100 個判例 100% 的權益 第一冊 第一篇

日期: 2015-09-21

商標使用,所稱「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客觀上均應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才具商標的識別功能,達到商標使用之目的

―資料來源摘自智財法院―

【裁判字號】 103,民商訴,38

【裁判日期】 1040316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裁判全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要旨:

按商標的最主要功能即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此一識別功能,更是維護公平、自由競爭市場正常運作不可或缺之要素。

商標之使用,所稱「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客觀上均應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才具商標的識別功能,達到商標使用之目的。

亦即,除商標權人之使用以表彰其識別功能外,當商標權人以外之第三人使用商標,若其使用結果可能造成商品/ 服務之相關消費者無法藉由商標來正確識別商品/ 服務來源時,則該第三人使用商標之行為即應予以禁止,以避免商標識別功能遭受破壞。

查被告天享公司於103 年10月25 日所舉辦之「無極限派對」活動中,雖有使用「萬獸派對」文字,但係用以表示「無極限派對」活動中之其中一個活動主題說明而為普通使用,業如前述,此客觀上尚不足於使參加該活動之消費者認識「萬獸派對」為商標,則被告天享公司雖有使用「萬獸派對」文字之事實,其使用結果並未以任何誤導性用語,致使相關消費者誤認「萬獸派對」與系爭商標屬於同一來源、同系列商品 / 服務或關係企業之效果,或使之誤認被告天享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品質可取代原告使用系爭商標之服務內容,是被告天享公司於舉辦「無極限派對」活動過程,雖有使用「萬獸派對」文字,既無可能造成相關消費者誤認與原告有關聯,而無法藉由商標來正確識別商品/ 服務來源時,自非屬使用系爭「萬獸派對」商標之行為,原告上開主張,自無可採。

現今,坊間團體以「萬獸」為主題之派對極為普遍,此有卷附以「萬獸」為名之派對宣傳海報可按( 見本 院卷第84-86 頁),而證人梁○○亦證稱:「當時我的小孩在打電腦,我請他幫我搜尋『萬獸派對』,我的小孩打萬獸兩個字,就出現很多『萬獸派對』;『萬獸派對』是很普通的名稱」等語( 見本院卷第113-114 頁),且原告亦自陳:「只要在google 用『萬獸派對』關鍵字,就可以搜尋到許多公司的網站」等語在卷( 見本院卷第139 頁),可知,以「萬獸派對」或萬獸裝扮為名之派對活動甚多,對於被告天享公司或相關消費者而言,「萬獸派對」一詞,乃係說明該活動服裝或特色,並不會當然因此與原告之系爭商標相連結;參以,原告自97 年7 月1 日取得系爭商標註冊後,自97 年起至103 年止,僅於每年10 月或11 月間,以系爭商標為名,舉辦年度「萬獸派對」活動,此亦據原告自陳:「原告公司只有在萬聖節時才會辦一個大型的變裝活動,所以每年就只有辦一次大型的活動」等語在卷,且有活動海報7 份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3-19 、117 、140頁),則原告以「萬獸派對」文字舉辦活動,是否足以讓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亦非無疑,佐以,原告於101-103 年度所舉辦「萬獸派對」之活動宣傳海報上,又均註明「亞洲最大變裝派對」等文字,說明該活動內容為「變裝派對」,是以,被告天享公司於103 年10 月25 日舉辦「無極限派對」活動,雖使用「萬獸派對」文字,以說明其中一項主題內容,亦難認有何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之系爭商標權,則原告徒以系爭商標註冊已由主管機關公告,任何人不得諉為不知,被告天享公司有使用系爭商標文字,即認侵害系爭商標權云云,亦無可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