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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歷史或訪談紀錄的書籍著作權歸屬之說明

日期: 2014-08-18

本文轉載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5754


最近華裔球星林書豪在NBA大放異彩,因此台灣的自由作家小吳有意專程赴美訪談該球星,並將訪談紀錄彙集成書出版發行,但小吳對於訪談紀錄著作權歸屬問題不是很清楚,於是撥打了智慧局諮詢專線詢問,諮詢人員向小吳做了詳細說明如下:

口述歷史或訪談紀錄的書籍,一般情形是由甲口述,乙紀錄整理。假定乙是一個自由作家,而不是受雇於出版公司或其他人。甲、乙的關係有三種情形:
(一)如果是由甲口述,乙忠實地紀錄甲的口述,就像甲演講,乙忠實紀錄甲的演講一樣,這時候甲擁有完整的著作權。因為乙只是忠實紀錄,而筆錄是一種「重製」的型態,沒有新的創作內容,所以乙沒有參與創作過程,乙在著作權法上沒有任何權利。
(二)如果甲的口述,乙只是記錄甲口述中所講述的歷史事實,或觀念部分,乙是根據甲講述中的事實和觀念,而完全依自己的文筆來重新陳述。由於「事實」和「觀念」本身,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所以乙有完整的著作權,反而甲僅對口述錄音下來的內容有著作權,這個錄音如果被出版,甲可以主張裏面的語文著作被侵害。然而對乙所作成的文字,由於乙已完全整理過,完全用自己的文筆來敘述,所以乙就該文字擁有著作權,甲對該文字,不能主張權利。
(三)有關口述歷史和訪談紀錄,上述二種情形,都不常見。比較常見的是雙方對訪談紀錄之彙集均有創作貢獻,在客觀上已經無法完全分離利用,應形成「共同著作」。也就是所形成的文字,在出版時,須雙方共同同意。這文字稿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可存續至甲乙的生存期間及兩人最後死亡者死亡後五十年。所以假設受訪者甲年歲很大,在2030年死亡,訪問者乙年紀很輕,在2080年死亡,理論上這訪問稿或口述歷史書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在
21301231才會屆滿。也就是甲的繼承人,可以繼承100年。

經過智慧局專業諮詢人員的詳細說明,小吳終於可以安心的出發赴美採訪華裔球星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