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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立體商標係指以長、寬、高等空間維度所構成之三度空間商...

日期: 2015-08-25

所謂立體商標係指以長、寬、高等空間維度所構成之三度空間商標,前開據以異議諸商標應係以商品本身的形狀及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為其識別性之依據,與系爭商標係以其商標圖樣為其識別性之依據相較,二者各自形成其識別性之方式已有不同,亦難以相互比較,自無法以相同之判斷基準,認定二者是否構成近似,故二造商標非屬構成近似,縱謂二者於外文「ROSHEN」、「ROCHER」之部分組成與排序相同,而有其近似之處,惟其近似程度亦屬極低~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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