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首頁 > 專業快訊

被授權人公司單使用系爭商標圖樣上半部之圖樣,欠缺中文「活...

日期: 2015-08-20

被授權人公司單使用系爭商標圖樣上半部之圖樣,欠缺中文「活力」部分,該商標使用僅能視為單純圖形商標之使用;若視為圖形加文字聯合式商標之使用,則將該中文「活力」變更為「XXX活力XX代理」或「活力XX代理」,以中文為主之我國社會,被授權人公司只使用系爭商標圖樣上半部,已非在商標圖樣之大小、比例、字體或書寫排列方式等之變化使用,可認已實質改變系爭商標之主要識別部分,不符合商標法第64 條 同一性規定,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並不可採~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相關連結          http://weibo.com/p/100160387790289805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