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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法院裁判費之計算標準

日期: 2014-08-19


◎法院裁判費之計算標準:《民事徵收費用標準》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萬元以下

1,000

1,500

10萬元~100萬元部分

110/

165/

100萬元

10,900

16,350

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99/

148.5/

一千萬元

100,000

150,000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88/

132/

一億元

892,000

1,338,000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77/

115.5/

十億元

7,822,000

11,733,000

逾十億元部分

66/

99/

備註: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費用徵收標準
計算程式
〔使用說明〕
可直接點選執行或下載至電腦直接點選執行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第一審

第二、三審

3,000

4,500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

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

1,000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 

抗告/再為抗告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

1,000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聲 請 事 件

第一審>

第二、三審>

聲請發支付命令

500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

1,000

聲請回復原狀

1,000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1,000

聲請宣告禁治產或撤銷禁治產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標的金(價)額

徵收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事件

免徵



*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