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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消費者對互相衝突之兩商標,均為相當熟悉者,就兩商標在...

日期: 2015-08-04

相關消費者對互相衝突之兩商標,均為相當熟悉者,就兩商標在市場併存之事實已為相關消費者所認識,並足以區辨為不同來源者,即應尊重該併存之事實。反之,相關消費者對衝突之兩商標,倘僅熟悉其中之一,則應優先保護較為熟悉之商標~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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