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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消費者於選購商品時,係以對商標之整體概略印象為區辨商...

日期: 2015-08-03

一般消費者於選購商品時,係以對商標之整體概略印象為區辨商品來源之依據,而非手執兩商標商品以併列比對之方式為之,本件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雖有大小寫及字尾「A 」「a 」之前有無「V 」字母之差異,然該等細微差異於相關消費者實際選購商品時,並無法發揮區辨作用,兩商標異時異地隔離觀之,其外觀、讀音確實極為近似~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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