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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雖於102 年5 月1 日提出之外文本雖記載日本特許廳實用新...

日期: 2015-07-29

 原告雖於102 年5 月1 日提出之外文本雖記載日本特許廳實用新案專利公報,然原告於102 年5 月27日提出刪除該專利公報記載之格式後提出外文本之內容形式觀之相同,且原告提出日本特許廳之優先權證明,而被告又未指定期間要求原告提出中文本,因之,被告逕以原告於102年5 月27日補正外文本為申請日,與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符,自有違誤。訴願決定未察而予以維持,亦有違誤,原告請求予以撤銷,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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