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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張於本件廢止申請日前三年內,將標有系爭商標之香水商...

日期: 2015-07-29

原告主張於本件廢止申請日前三年內,將標有系爭商標之香水商品作為促銷活動之贈品,贈送來店消費之客戶等情,堪予採信。本件原告以系爭商標用於「香水」商品及其包裝盒上,與商品相結合,足使消費者認識系爭商標,且藉由優惠促銷之商業交易過程,贈送標示有系爭商標之香水商品,傳遞行銷於市場的商業訊息,達到商標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使消費者透過香水贈品認識系爭商標,應已符合商標法第5 條所稱之「商標使用」~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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