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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100 年間所銷售前揭型號之手錶上,既附有標示系爭商標...

日期: 2015-07-21

公司於100 年間所銷售前揭型號之手錶上,既附有標示系爭商標之標籤紙,且公司於存根聯之統一發票上,為便於比對勾稽,亦有黏貼標示系爭商標之標籤紙,故系爭商標並無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 年之情事,原告以上開事由申請廢止,自無理由~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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