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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公司於召開之董事會,將系爭商標移轉予上訴人公司之...

日期: 2015-07-17

被上訴人公司於召開之董事會,將系爭商標移轉予上訴人公司之決議,均屬合法,且因系爭商標非屬被上訴人公司之重要資產,其移轉自無須經股東會決議,而基於前開董事會決議作成之商標權移轉契約書亦屬有效成立,則上訴人自已合法取得系爭商標之商標權,故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將系爭商標之權利人移轉變更登記為被上訴人。上訴人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系爭商標之商品包裝、廣告文宣、網站、看板及其他媒體。如已使用者,應將該商標除去或刪除之,均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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