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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已有第三人先使用系爭商標,則...

日期: 2015-07-16

原告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已有第三人先使用系爭商標,則原告係因知悉系爭商標之存在, 始以系爭商品之商標圖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系爭商標甚明,是原告係因業務往來之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再於我國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應認有意圖仿襲的情形,已構成意圖仿襲而申請商標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而有撤銷系爭商標之原因,堪以認定~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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