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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繳納商標註冊費,還有救喔

日期: 2014-08-24

本文轉載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今年71即將上路的商標法,針對未能在繳費期間繳納註冊費的申請人,提供一個補救的措施,只要申請人不是故意不繳納註冊費,在不影響他人申請或註冊商標權益的情形下,可以在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繳納二倍的註冊費,申請回復權利。
智慧局表示,商標申請註冊是分二階段繳納規費,第一階段是在申請商標註冊時繳納申請費,第二階段是經智慧局審查沒有不得註冊事由,核准審定後,會通知申請人繳納註冊費。經核准審定的商標必須繳交註冊費後,才會公告註冊,取得商標權。實務上,常有申請人因為出國、搬家、住院或忘記等事由,延誤繳納註冊費,由於這些情形不是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並無法依商標法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導致核准審定的商標無法註冊公告而失效,申請人需要重新申請商標。據統計每年於核准審定後未繳註冊費者,大約二千四百餘件。

商標從申請到核准審定,除申請人投入許多時間、精力及金錢外,行政機關也投入相當多的行政資源從事審查,必須一切符合法律規定才能核准註冊,如果因為延誤繳納註冊費而須重新申請,對申請人或行政機關來說均非益事,所以,智慧局特別參考商標法新加坡條約的規定,只要不是故意,而延誤繳納註冊費的情形,於新商標法提供繳納二倍註冊費申請復權的救濟管道。

申請人非因故意而未能遵守繳費期限,雖可以申請復權,但為維護權利的安定性,並避免因復權而發生有致混淆誤認的商標並存的現象,如果有第三人在商標審定失效期間內,因信賴沒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存在而申請註冊,或智慧局已核准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時,即不准商標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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