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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著名(馳名)商標之舉證

日期: 2014-08-22


本文轉載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5691

我國主張著名商標,證據得包括:
1.
商品/服務行銷相關單據、銷售數額、市場佔有率等統計資料;
2.
國內外報章、雜誌或電視等大眾媒體廣告資料;
3.
銷售據點及其銷售管道、場所,例如百貨公司、連鎖商店或各地設櫃情形及時間資料;
4.
市場上評價、鑑價、銷售額排名、廣告額排名或其營業狀況資料;
5.
商標創用時間及其持續使用資料;
6.
商標在國內外註冊資料;
7.
具公信力機構出具相關證明或市場調查報告資料;
8.
國內外展覽會、展示會展示商品或促銷服務等證據資料。

商標使用證據應有商標圖樣及日期,或得以辨識商標使用的圖樣及日期的佐證資料,該等資料並不以國內為限,但國外的證據資料,必須以國內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得知悉者為限。

大陸地區證明馳名商標的證據,依大陸地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得包括:
1.
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2.
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3.
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4.
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5.
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等有關材料。

台灣企業若欲於大陸地區主張其商標為馳名商標,應注意提交被異議或被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持續使用五年,並有申請日前三年的馳名事證,舉證資料如下:
1.
該商標於大陸地區各省、市之大型廣告照片及於大陸地區全境公開發行的雜誌上刊登廣告之證據。
2.
以該商標為廣告內容的廣告契約影本。
3.
該商標曾被(包括台灣)認定為馳名(著名)商標的證據。
4.
以該商標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銷售量、銷售金額、納稅單據及市占率等。
5.
其企業全球或大陸地區相關產業的排名資料。
6.
其企業之年總產值、銷售金額、出口產品交貨值及實現利潤在相關產業的排名資料。

為證明在台灣使用商標的知名度已傳遞到大陸相關消費者,台灣企業可提出下列證據資料:
1.
大陸圖書館所存放之刊載企業或其商標相關資訊的台灣地區發行報紙。
2.
大陸人士來台觀光或參訪人數數據。
3.
於大陸人士進入我國之機場或港口等設置之專櫃或燈箱廣告。
4.
於國際性雜誌或飛往大陸地區班機之航空雜誌刊載之廣告,或關於該企業市占率等之報導,以及該等雜誌有於大陸發行或公開之證據。
5.
大陸地區民眾或企業點擊其企業網站的人次,以及來自大陸地區的訂購數量或查詢情形之數據,特別是來自系爭商標申請人或註冊商標權人,或其所屬地域的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