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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著名(馳名)商標的認定

日期: 2014-08-21

 本文轉載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5639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Well-Known trademark)的形成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錢、精力與時間,基於保護著名商標權人所耗費的心血,避免他人任意攀附著名商標的信譽與識別性,有必要對著名商標給予較一般商標更有效的保護。因此,各國法律或國際公約均對著名商標提供較一般商標更強化的保護規定。我國早在1930年商標法立法之初,即將「世界共知他人之標章」列入不得註冊規定,現行商標法除第23條第1項第12款有消極防止他人註冊的規定外,第62條第1款亦有積極阻止他人使用的規定,並訂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我國認定商標是否著名,係以國內消費者之認知為準,而國內消費者得普遍認知該商標之存在,通常係因其在國內廣泛使用的結果,因此,欲主張商標為著名者,原則上,應檢送該商標於國內使用的相關證據。惟商標縱使未在我國使用或在我國實際使用情形並不廣泛,但有客觀證據顯示,該商標於國外廣泛使用所建立的知名度已到達我國者,仍可認定該商標為著名。

大陸地區稱為馳名商標,並於2001年始將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規定於商標法中。其商標法第13條對於未註冊及已註冊馳名商標定有保護規定,同法第14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且其判決實務上,對於馳名商標發展出三點特殊要求:(一)馳名商標的知名有地域性的要求,其商標必須在大陸地區市場上享有較高信譽並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才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在外國被認定的馳名商標與大陸地區註冊的商標必須有關係,如是不同的文字,須證明商標文字之間能互相轉換。()外國馳名商標在大陸地區翻譯註冊,不能證明大陸地區相似商標或標識有惡意侵犯或搶註的行為,則不能要求大陸地區相似商標或標識停止使用。

大陸馳名商標之認定,曾採行事前申請制度,即商標權人認有必要,即使商標未涉有任何爭議,亦可以向大陸工商總局申請認定為馳名商標,嗣因造成行政機關熱衷於進行商標知名度評比,甚而有中國名牌制度,各省市復以馳名商標的認定件數多寡作為施政績效,有違實際個案認定保護的意義,為使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法制化,爰於2002年間修正發布商標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僅在商標、註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

兩岸目前有關著名(馳名)商標的認定,都採取被動認定方式,可於商標註冊爭議或侵權個案中加以認定。大陸由工商總局加以認定之馳名商標,每年分兩次公告,並未包括法院個案認定之馳名商標;我國則是透過各級法院、公平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或本局就個案加以認定,本局並自2009年起,收錄前五年經認定之著名商標,公告於本局局網(網址: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3952&Language=1&UID=8&ClsID=31&ClsTwoID=208&ClsThreeID=0),並每年進行更新。(關於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知名度證據之舉證,將於下期介紹。)

相關連結:著名商標名錄及案例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