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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陳系爭商標圖樣之設計理念以加深為品牌之意象,加上雙...

日期: 2015-06-16

原告所陳系爭商標圖樣之設計理念以加深為品牌之意象,加上雙向箭頭之設計予人速度之感之理念,純屬商標設計者之主觀意思,並非相關消費者可得知悉,且判斷兩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應就該商標圖樣客觀上所呈現予相關消費者之寓目印象為依據,並不涉及商標設計人之創意由來等主觀因素。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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