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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插扣結合之技術手段,證據 與系爭專利,係以各自不同之技術...

日期: 2015-06-11

在插扣結合之技術手段,證據 與系爭專利,係以各自不同之技術手段達到折疊組裝紙箱之目的。原告固主張證據卡勾與系爭專利「呈上寬下窄之插扣部」,兩者所呈現之構造並無二致,且所欲達成之效果相同。惟證據3 用以扣合之卡勾與卡孔,雖係相對於系爭專利之扣合口與插扣部,然該等扣件組合會因各別元件所處箱體位置之差異,而使箱體整體之結構設計不同,其折疊方式與結合效果,亦會因此產生變化,並非如原告所稱兩者構造與效果均相同,是原告所述,委無可採~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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