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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觀上確係為行銷之目的使用系爭商標,理應會將上開文字...

日期: 2015-05-27

被告主觀上確係為行銷之目的使用系爭商標,理應會將上開文字刪除,並更替為公司產品官網,豈可能一字未刪而予以完整轉載?足見被告目的僅在轉載告訴人系爭圖文著作,然因系爭商標附著於系爭著作上,致被告轉載時一併將系爭商標下載所致,被告並無基於行銷目的將系爭商標作為表彰自己商品來源之商標使用之意,此益徵被告辯稱:其目的僅係在粉絲團網頁分享告訴人之圖文一節,應堪採信~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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