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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用戶設定「公開」時所同意第三人使用者,僅為有關臉書用...

日期: 2015-05-25

臉書用戶設定「公開」時所同意第三人使用者,僅為有關臉書用戶之姓名、大頭貼等「資料」,未及於涉及與智慧 財產權有關之相片、影片等「內容」,而本案告訴人遭侵害之系爭著作,屬臉書條款第17.4所定之「內容」,依臉書條   款第2.1 規定,僅授權與臉書公司使用,並未授權與其他第三人使用,原審未予詳查,誤認為臉書條款第2.4 條所約定臉書使用者授權與任何第三人使用之標的包含涉及智慧財產權有關之內容,而認被告重製系爭著作之行為係經告訴人之 同意,遽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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