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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僅以重製地判斷被告之散布行為,而未審酌被告散布行為...

日期: 2015-05-25

原判決僅以重製地判斷被告之散布行為,而未審酌被告散布行為之犯罪結果地,容有誤會,即無可維持。參諸大陸地區刑法第217 條、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本案違法所得之金額已逾3 萬元人民幣,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在臺灣地區受侵害,法院可為實體審理~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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