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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係被告或其委由公司員工重製而張貼告訴人所拍攝之系爭攝...

日期: 2015-05-14

不論係被告或其委由公司員工重製而張貼告訴人所拍攝之系爭攝影著作於網頁,使用之用途均與被告出資聘請告訴人完成著作時,所約定使用著作之目的相符。被告固未先徵得告訴人同意或未先依契約約定給付費用予告訴人,僅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範疇,不能遽認被告有擅自違法重製告訴人著作之故意,即不成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資料來源摘自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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