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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樣專利侵權之判斷

日期: 2014-08-25

 

新式樣專利侵權之判斷 2012/6/5

 

本文轉載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原告以「音樂播放器」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式樣專利(以下簡稱系爭專利),案經專利專責機關核准審定,並發給專利證書,原告於起訴前曾通知被告之產品已侵害其系爭專利,並經被告收受在案。惟被告收到原告所寄發之警告信函後,仍繼續進口系爭產品。另被告將原告之系爭專利圖樣以及產品結構進一步申請新型專利,且被告不僅抄襲產品外觀,甚至抄襲使用說明書,因此原告就被告故意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訴請賠償。

 

被告抗辯其於收受原告之警告函後,隨即進行「自行比對」、「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舉發系爭專利」及「提出專利侵害鑑定報告」等步驟,確信系爭產品並無侵害系爭專利之虞後,再行銷系爭產品,主觀上並無惡意。被告就其購得之「系爭產品」向專利專責機關另行申請新型,並非就「系爭專利產品」而為申請。此外,系爭專利係屬新式樣,被告就系爭產品所申請者為新型,兩者所要求之可專利性內涵完全不同,更足證被告主觀上根本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

 

本件法院審理後認為,關於新式樣專利之侵害判斷,應包括「解釋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範圍」,及「比對解釋後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範圍與被控侵權物品」之步驟,而「解釋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範圍」應限制在申請時,對照於申請前之先前技藝,在客觀上透過視覺訴求使其具新穎性、創作性之新穎特徵,並排除功能性之設計。至於「比對解釋後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範圍與被控侵權物品」,則應以該新式樣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水準,解析被控侵權物品之技藝內容,進而以普通消費者之水準,判斷解析後被控侵權物品與解釋後申請專利新式樣之物品與視覺性設計整體是否相同或近似。若被控侵權物品與申請專利新式樣之物品及視覺性設計整體相同或近似時,再進而以該新式樣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水準,判斷被控侵權物品是否包含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的新穎特徵,若被控侵權物品與申請專利新式樣的物品及視覺性設計整體相同或近似,且包含新穎特徵,始落入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範圍,而構成侵害。由於系爭專利之整體視覺性設計與系爭產品近似程度幾近相同,故可認定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之新穎特徵,足認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而構成侵害。

 

法院判決結果,原告訴請賠償及請求被告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相關檔案: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