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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所稱「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客觀上均...

日期: 2015-04-07

商標使用,所稱「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客觀上均應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才具商標的識別功能,達到商標使用之目的~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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