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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於設計專利制度之介紹

日期: 2014-08-18

 本文轉載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兩岸關於設計專利之保護機制,雖同樣於專利法規定屬於專利種類之一種,惟兩岸對於設計專利之申請標的、審查制度、保護期間、保護範圍及主張權利有所不同,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申請標的
(
)我國:依新專利法規定,標的包括:
1.
物品之全部或部分設計: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121條第1)
2.
電腦圖像及使用者圖形介面設計(Icons & GUI):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121條第2)
3.
成組物品設計: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129條第2)
4.
衍生設計: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127)
(
)中國大陸:依中國大陸專利法規定,標的包括:
1.
外觀設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2)
2.
相似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第31)
3.
成組物品設計: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31)

二、審查制度
(
)我國:依我國新專利法第122條規定,設計專利審查應審酌事項包括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創作性等要件,即採實體審查,其有別於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
(
)中國大陸:依大陸專利法第40條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即採形式審查制。

三、保護期間
(
)我國:12(135)
(
)中國大陸:10(42)

四、保護範圍
(
)我國: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136條第2)
(
)中國大陸: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59條第2)

五、主張權利
(
)我國:設計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142條第1項準用第96)。因採實體審查,並無配套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
(
)中國大陸:因採形式審查,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61條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