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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5-12-23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該凹口係對應於該出線槽,...
~資料來源摘自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裁判字號】 104,行專訴,58
【裁判日期】 1041211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全文】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證據為習知風扇扇框之理線結構, 該理線結構包括一出線槽以及一理線槽。 該出線槽係形成於扇框之肋條上, 而該理線槽則係形成於扇框出風口處的框體上, 且該理線槽係正對應於該出線槽之端部。 當電流供應線設置於該出線槽中時,該電流供應線、 出線槽與理線槽之相對位置。故證據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一種理線結構,其包括:一出線槽(對應於證據之出線槽), 其係由一底面以及從該底面之二端側分別延伸而出之二支持面所定義 (對應於證據之圖所示容置電供應線之結構);以及一 理線槽(對應於證據3 之理線槽12)」之技術特徵,惟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之「 限制件係與該外框相連結;其中該外框具有一凹口, 該凹口之一側邊係由該限制件所形成, 該理線槽係與該出線槽係錯開配置並彼此相連通, 該凹口係對應於該出線槽,其中從該理線結構之側視角度來看, 該凹口與該出線槽形成一封閉區域」之技術特徵。
另一證據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一種理線結構,其包括: 一出線槽(對應於證據之槽口),其係由一底面( 對應於證據之阻體) 以及從該底面之二端側分別延伸而出之二支持面所定義; 以及一理線槽(對應於證據之缺槽),其係由一限制件( 對應於證據之定位槽右側之限位元件部位)與一外 框(對應於證據之殼體)定義而成,該限制件係與該外框相連結; 其中該外框具有一凹口(對應於證據之定位槽), 該凹口之一側邊係由該限制件所形成 ,該理線槽係與該出線槽係錯開配置並彼此相連通( 如證據之圖所示)。」之技術特徵。惟依證據圖所示, 定位槽並未對應於槽口, 且從側視角度來看定位槽與槽口未成一封閉區域, 故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該凹口係對應於該出線槽, 其中從該理線結構之側視角度來看, 該凹口與該出線槽形成一封閉區域」。惟證據已揭露槽口( 對應於系爭專利出線槽)、定位槽(對應於系爭專利之凹口) 及定位槽右側之限位元件部位(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限制件) 及其配置對應關係等技術內容,以及因此可達成卡固定位電源導線, 使之不易脫離缺槽之功效,故其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 為達成系爭專利有效包圍並固定電流供應線之創作目的, 即有合理動機修飾證據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 該凹口係對應於該出線槽,其中 從該理線結構之側視角度來看,該凹口與該出線槽形成一封閉區域」 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 又證據組合均屬扇框具有理線結構之散熱風扇技術領域, 復已分別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技術特徵,準此, 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證據組合所揭露技術內容之教示,即有合理動機加以組合、 修飾而完成系爭專利,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職是, 系爭專利請求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組合所能輕 易完成,組合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不具進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