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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不得註冊

Date: 2014-08-18

本文轉載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按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為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所明定。本款之適用係指商標本身與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有名實不符情事,致使人誤認誤信其所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而言;其規範目的旨在維護社會公平競爭之秩序,並避免一般消費者對標示該圖樣之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產地等發生混淆誤認而購買者。

本件原告申請註冊之「紐約家具設計中心及圖NEW WORLDDESIGN CENTER」商標圖樣係由左側略經設計之灰色底四方圖形(該四方圖形內之右側由上至下方置有黑色外文字母「N」及白色外文「NEW」、「WORLD」),及右側上下方各置中文「紐約家具設計中心」與外文「NEW WORLD DESIGNCENTER」所聯合組成。經查,本件商標圖樣上之中文「家具設計中心」及外文「DESIGN CENTER」,使用於所指定之「櫥窗設計、擺設設計、家具零售、室內裝設品零售」等服務為說明性文字,經訴願人聲明不在專用之列,固符合商標法第19條之規定。惟查,原告為中華民國法人,所提供服務場所亦在中華民國境內,而本件商標圖樣上之中文「紐約」為國人熟知之外文「New York」之中譯名,紐約市位於美國大西洋海岸的東北部、紐約州東南部,為世界第一大城市、美國最大城市及第一大港,亦為世界上最主要的商業和金融中心,並被評選為世界級知名城市。是原告以中文「紐約」作為商標圖樣之一部分,結合說明性文字「家具設計中心」,指定使用於「廣告之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及宣傳品遞送、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商情提供、為企業採購商品及服務、廣告宣傳器材租賃、廣告場所租賃、櫥窗設計、擺設設計、家具零售、五金零售、家庭日常用品零售、建材零售、室內裝設品零售、百貨公司、超級市場、便利商店、購物中心、郵購、網路購物」等服務,客觀上有使一般消費者誤認所提供之服務與該地具有關聯性,而對其所表彰服務之品質或產地(來源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依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本件商標自應不准註冊。

原告雖主張「紐約」係以金融著稱,而非以家具著稱云云。惟如前述,「紐約」為世界知名之美國一城市名,本件商標所表彰之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等服務,有使消費者誤認誤信其品質或產地(來源地)與該城市有所關聯即該當首揭條款之規定,至於該城市所著稱者究為何者,尚與該條款無必然關聯性。是以,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即非可採。

相關檔案: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23號行政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