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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事件-何謂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

Date: 2014-08-19

☆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行政訴訟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二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