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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專利類型及受理機關簡介

Date: 2014-08-18

本文轉載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5640

隨著知識經濟崛起,無形智慧財產權已成為企業管理之重要資源,尤其是專利權,更是產業競爭不可忽視的利器。在中國大陸經濟快速成長,且我國與中國大陸有地理位置接近及同文同種優勢之下,中國大陸已是國內廠商在專利布局上不可忽視的重要目標。自101年起,將就兩岸專利法制由淺入深進行比較,期能增進各界對於兩岸專利法制之認識。

一、 兩岸專利立法架構:
在國際上,有些國家將發明、新型與新式樣分別規範,例如日本分為特許法(相當於發明專利)、實用新案法(相當於新型專利)及意匠法(相當於設計專利)。我國在
1944529公布的專利法,歷經10次修正迄今,始終維持將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合併在同一部法律規定的體例,但20111221修正公布的專利法(以下簡稱新法,施行日期待行政院另定之),已將「新式樣」專利改稱為「設計」專利。中國大陸在1984年通過專利法,歷經3次修正迄今,其規定的專利類型,也是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及外觀設計專利3種。因此,兩岸就3種專利類型,都是採取合併立法的模式。

二、 兩岸專利申請類型:
依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新法第21)。「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新法第104)。「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新法第121);依大陸專利法第2條規定,「發明」,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兩岸的定義用語雖然略有不同,但規範的實質範圍沒有太大差異。

三、 兩岸專利受理機關:
在我國,專利申請案件的送件方式,可分為親自送件及郵寄等2種方式。申請人可親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其新竹、台中、台南、高雄等服務處收文櫃檯送件,或至各地郵局辦理掛號郵寄送達;在中國大陸,可以將專利申請資料親自送交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受理窗口或寄交各受理處,也可以親自送交設在地方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代辦處的受理窗口或寄交代辦處。目前在北京、瀋陽、濟南、長沙、成都、南京、上海、廣州、西安、武漢、鄭州、天津、石家莊、哈爾濱、長春、昆明、貴陽、杭州、重慶、深圳、福州、南寧、烏魯木齊、南昌、銀川、合肥設有代辦處。國防專利分局專門受理國防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