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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於專利保護之救濟途徑介紹

Date: 2014-08-18

本文轉載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5692
強化專利權之保護為當代各國專利制度之趨勢,我國與中國大陸為因應此一趨勢,近幾年均從事專利法之修法工作,大陸於20081227通過專利法第三次修正,並於2009101起施行,我國立法院則於去(2011)1129通過修正專利法,1221修正公布,預定於今年11月底施行。兩岸均就強化專利保護之相關規範有所著墨,以下分就行政救濟途徑與訴訟救濟途徑簡要介紹:
一、行政救濟途徑:
依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人對於發明專利、新式樣專利申請案,遭專利專責機關核駁時,不服核駁審定,應先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再審查,不服再審查核駁審定,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至於新型專利因採形式審查,不服核駁處分,並非申請再審查,而係逕向經濟部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可進而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第一審行政訴訟,倘對該行政訴訟判決不服,則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相較於我國再審查程序,中國大陸稱複審,複審是指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專利申請人不服專利局駁回其專利申請的決定而提出的複審請求程序,申請人不服複審決定(維持原駁回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二者比較,進入司法程序前,我國多一層訴願階段,另再審查機關,我國並未另設獨立機關管轄再審查案件。

二、 訴訟救濟途徑:
我國為提升智慧財產權案件之司法救濟效率,於
200871正式成立智慧財產法院。因我國現行專利法對於專利侵害僅有民事責任,故專利權人就關於專利侵害之民事救濟途徑,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除向智慧財產法院(獨任制)提起外,亦得經由當事人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對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可上訴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合議制),不服二審判決則再上訴至最高法院。

中國大陸雖並未設立智慧財產專業法院,但其行政機關則有權就專利侵權案件進行行政調處,相較之下我國智慧財產局行政機關則無權處理。中國大陸就專利權侵害救濟途徑實行「四級兩審」之審判制度,即法院系統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審判案件則須經第一審、第二審兩審終審。大多數專利糾紛案件都在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的第一、第二審程序中審結;然少數訴訟標的數額巨大或有重大影響之專利侵權案件,則由高級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倘對高級人民法院之判決不服,則可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