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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係授予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享有法律所賦予之排他性效力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排除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其專利物品,或使用其專利方法之行為,否則即侵害專利權。是否侵害專利之認定,關鍵在於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之「物品」或其使用之「方法」是否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發生專利侵權糾紛時,當事人將進行專利侵權鑑定以利確認侵權行為是否成立。專利侵權鑑定流程如下:


專利侵權鑑定流程


專利侵害之鑑定必需先解釋申請專利範圍(Claim Construction,並解析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以合理界定專利權範圍。同時,亦必需解析待鑑定對象之技術內容。解析申請專利範圍及待鑑定對象之技術內容後,即可依順序進行比對如下:

(1)    基於全要件原則(all-elements rule / all-limitations rule),判斷待鑑定對象是否符合「文義讀取

- 確認解釋後申請專利範圍中之技術特徵的文字意義是否完全對應表現在待鑑定對象中。所謂「全要件原則」,係指請求項中每一技術特徵完全對應表現(express)在待鑑定對象中。

(2)    基於全要件原則,判斷待鑑定對象是否適用「均等論

-「均等論」係基於保障專利權人利益的立場,避免他人僅就其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稍作非實質之改變或替換,而規避專利侵權的責任。由於以文字精確、完整描述申請專利範圍,實有其先天上無法克服的困難,故專利權範圍得擴大至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的均等範圍,不應僅侷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

待鑑定對象符合「文義讀取」,而被告主張適用「逆均等論」時,應再比對待鑑定對象是否適用「逆均等論」。「逆均等論」又稱「消極均等論」,係為防止專利權人任意擴大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而對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予以限縮。若待鑑定對象已為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所涵蓋,但待鑑定對象係以實質不同之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之功能或結果時,則阻卻「文義讀取」,應判斷未落入專利權(文義)範圍。

若待鑑定對象適用「均等論」,且被告主張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時,應再比對待鑑定對象是否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被告可擇一或一併主張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判斷時,兩者無先後順序關係。)

 - 「禁反言」為「申請歷史禁反言」之簡稱,係防止專利權人藉「均等論」重為主張專利申請至專利權維護過程任何階段或任何文件中已被限定或已被排除之事項。申請專利範圍為界定專利權範圍之依據,一旦公告,任何人皆可取得申請至維護過程中每一階段之文件,基於對專利權人在該過程中所為之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的信賴,不容許專利權人藉「均等論」重為主張其原先已限定或排除之事項。因此,「禁反言」得為「均等論」之阻卻事由。

- 「先前技術」係涵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則為優先權日)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之資訊,不限於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例如書面、電子、網際網路、口頭、展示或使用等。先前技術屬於公共財,任何人均可使用,不容許專利權人藉「均等論」擴張而涵括先前技術。因此,「先前技術阻卻」得為「均等論」之阻卻事由。

(1)若待鑑定對象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二者或其中之一,則應判斷待鑑定對象未落入專利權範圍。

(2)若待鑑定對象不適用「禁反言」,且不適用「先前技術阻卻」,則應判斷待鑑定對象落入專利權(均等)範圍。


若待鑑定對象適用「均等論」,且被告未主張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時,應判斷待鑑定對象落入專利權(均等)範圍。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侵害鑑定要點」(2014)